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加强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辖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的要求,针对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季节特点,集中加大对船舶、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纠正一批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提高责任意识,提高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能力。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15日前)。局属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局属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实施,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局属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管控。充分利用VTS、AIS、广东海事智慧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静态监管;严格申报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货物适装、码头适靠;加大对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危险货物申报情况、船员适任情况、船舶航行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等情况。(责任单位:危防处、指挥中心、执法支队、各海事处)

(二)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航运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红线意识,提高企业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督促辖区内相关航运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强化事故风险防控措施。(责任单位:船舶处)

(三)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防范辖区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水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指挥中心、执法支队、各海事处)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指挥中心、危防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报道、微信发布等形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强对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三)及时总结,上报材料。综合治理期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确定1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24日前报局危防处。同时每季度结束后1日内将上一季度有关工作情况报送至局危防处,并于2019年11月1日前上报本单位(部门)的总体工作总结,危防处应按要求及时将阶段性及总体工作总结汇总上报惠州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余陈,联系电话:0752-5576010,电子邮箱(内网):hzwfk@gdm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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