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交海函〔2O17〕 241号)、广东海事局等要求,惠州海事局决定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治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巩固“平安船舶”活动成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厘清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遏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集中实施对公司安全管理、船检质量、船舶作业、船员素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源头管理和现场检查有效结合的监管模式;集中查处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违法排放洗舱水、不适航船舶承载危险货物等行为,形成打击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自查阶段(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局属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总体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局属各单位(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及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成果,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督促辖区航运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和接受船舶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和制度有效落实,确保岸基支持、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活动期间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专项检查率达到100%。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船舶处,各海事处)

加强危险货物船舶检验质量控制。船检处应当严格危险货物船舶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检验和发证,严格按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控制危险货物船舶的改建和改造,不得为达不到检验规范要求的危险货物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已经签发的,证书签发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执法支队、海事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船舶检验存在问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相应的船舶检验管理部门。(责任单位:船检处)

加强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强对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规范航行、停泊、锚泊和作业行为。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各海事处)

加强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加大船舶配员和船员值班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船员处、各海事处)

(二)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

加强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考核发证及日常管理要求,妥善做好现有从业人员的过渡衔接,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责任单位:危防处)

进一步明确船载危险货物申报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调整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模式,明确船载危险货物的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危防处)

严把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关。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对于存在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海事处)

(三)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开展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专项安全检查。对危险货物船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船舶的结构、货物控制与操作系统、体系运行、应急处置等项目;重点核实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相关文书单证、货物适运、积载隔离、船/岸检查制度落实、关键性设备运行、船员值守和人员防护等情况。对发现存在影响安全和环境的缺陷,应要求及时整。(2018年3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海事处)

加大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查处力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将责任人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各海事处)

(四)提高水上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

建立健全水上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船舶、船公司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评估结果健全完善船舶、船公司危险货物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危防处)

(五)深化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执法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大执法队伍培养力度,持续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现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为依法、全面、准确履职提供可靠保障。(责任单位:党工部、各相关部门)

完善督导机制,加强业务督导。建立、完善内部督导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作用,定期对基层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和业务督导,全面了解基层履职情况,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对当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应当有充分的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本次综合治理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权责,强化监管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明晰监管责任边界,明确职能定位,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现场监管不越位、不缺位。

(三)加强宣传,做好总结评估。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加大对综合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注意思考解决当前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做好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总结评估工作。

综合治理期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确定1名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24日前报局危防处。每季度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报送至局危防处,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上报总体工作总结,危防处应按要求及时将阶段性及总体工作总结汇总上报广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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