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海事局收到宁波海事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对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起案件准予执行,本起行政强制执行系由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致。

2015年1月15日,沈家门海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虾峙走马塘水域巡航时发现,林某在走马塘南部沿岸处建成了货物装卸码头,并未向海事主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亦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2016年12月13日,该局对被执行人林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林某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林某仍未向海事部门缴纳罚款。为严惩海上违法行为,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维护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海事行政处罚震慑力,舟山海事局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舟山海事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对该局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措施和手段,依法用好行政强制执行有利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舟山海事局将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政强制工作的探索和实践,综合运用各类法律手段服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行政执法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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