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莆田海事局南日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涉水工程船舶“长大xx”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油类记录薄》记载2017年9月10日加装燃油,但该船没有保存该次燃油供受单证及燃油样品,该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进过立案调查,确认了“长大xx”轮未按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长大xx”轮经营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南日海事处将继续以降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保障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为出发点,督促辖区内燃油供受作业单位、船舶及船员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船用燃油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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