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下午,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因不服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提起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海事行政案件。吴淞海事局副局长李高出庭应诉,上海海事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局的20余名干部旁听庭审。

2017年3月16日,吴淞海事局在上海张华浜查验场扣押了靖西三上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矿业公司)所有的一批货物。经鉴定,吴淞海事局认为该批货物二氧化锰属于《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中的5.1类危险品,因未向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矿业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矿业公司不服,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行政处罚。

12月14日,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矿业公司认为,二氧化锰并非海运污染危险品,被告吴淞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吴淞海事局认为,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规定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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