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海事局开出自《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施行以来长江宜昌段第一起船舶违反该规定的罚单。重庆某船舶运输公司所属船舶因“超吃水”违反“特别规定”,被海事管理部门处以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悉,自2017年年底长江进入枯水期以来,长江中下游水域屡次出现船舶因“超吃水”航行导致的搁浅事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船舶通航秩序。但是,因为长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船舶“超吃水”行为做出处罚规定,海事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的问题。《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2018年1月5日,宜昌海事局宜都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巡航检查时发现重庆某船舶运输公司所属“XX1028”轮吃水3.7米,超出长江航道部门发布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7日航道维护尺度预报(下临江坪~大埠街维护水深3.5米),并违反了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裕水深0.2米(普货船)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宜昌海事局宜都海事处做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此,海事部门提醒过往船舶,一定要严格按照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裕水深要求,合理进行配载,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追求营运效益而“超吃水”航行,一旦船舶搁浅,当事船舶除了蒙受经济损失,还将面临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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