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环境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辽宁省的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市沿海水域属于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排放控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辽宁省环境治理攻坚战的统一部署,辽宁海事局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船舶排放控制区在我省沿海区域的实施工作。在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实施前,辽宁海事局及早行动,扎实地开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通过集中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宣传排放控制区方案要求,同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发挥微信、短信等多种手段,为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向辖区航运公司、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和船舶代理等单位下发关于做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做好排放控制区的准备工作;三是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全面部署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检查工作;四是完成交通运输部配备快检装备验收、分配、划拨及使用培训工作,为全面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打下基础;五是积极组织各类专题业务培训,确保各相关基层单位执法人员能够及时掌握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在沿海港口城市,船舶尾气排放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节省航运成本,大型海运船舶以往主要使用含硫量高的重质燃油,船舶排放的尾气中含有大量污染物。有关研究机构分析认为:一艘现代化大型集装箱船在海上航行期间使用含硫量高的重质燃油,其船舶尾气排放造成的污染相当于数万辆重型卡车造成的空气污染。辽宁省是航运大省,沿海分布着众多的港口,海上船舶交通流量巨大,船舶排放的尾气对沿海港口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有显著的影响,是导致雾霾等大气污染状况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对船舶尾气采取排放控制措施,是保护沿海地区大气环境的重要手段。

目前,辽宁海事局各相关分支海事局已经具备30秒快速检测燃油硫含量的能力,在执法中重点选取外观状态较差、在港期间烟囱冒黑烟的船舶,以及接到投诉举报使用不合格燃油、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使用不合格燃油等的船舶进行检查,应用船舶燃油快速检测装备对其使用的燃油进行检测。2018年1月,辽宁海事局共计对辖区118艘次船舶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及船舶大气防污染检查工作,抽检船舶燃油硫含量全部满足要求,其中32艘船舶存在证书文书和记录方面的缺陷,海事部门已责令存在问题的船舶进行限期改正。

下一步,辽宁海事局将在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解决船舶排放相关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合格燃油供应保障和替代措施,着力加强合作联动长效机制,着力提升海事监管能力,为辽宁省航运绿色发展做出海事应有的贡献。(李现峰,刘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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