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发布了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船舶过闸应当如实申报信息,禁止谎报、瞒报。违反相关规定,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通航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做到“五同步”

《办法》明确,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设施,通航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设施或者预留通航设施建设位置。

船舶过闸禁止谎报瞒报

违反最高罚款一万元

《办法》规定,船舶过闸应当符合过闸规定,服从指挥,遵循安全第一、先到先过、重点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严禁抢进抢出。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船闸(承船厢)每满一闸通行1次,但船舶等候过闸时间超过3小时的,未满一闸也应当放行,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的等候时间起算。船舶过闸应当如实申报信息,禁止谎报、瞒报。

同时,禁止强行闯闸,碰撞闸门,装卸货物、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废弃物,驶出通航设施管理区域等行为。

根据办法,凡违反以上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明确,禁止在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内从事与通航无关的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等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通航设施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5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破坏、擅自移动通航设施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违反《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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