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莆田海事局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对莆田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收回或解缴费款等问题实施暂停代收港建费业务,系该局首次对代收单位采取暂停代收业务举措。同时,该局指派专人对上述公司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如果相关问题未整改到位,该局将对上述公司采取取消代收资格等行政举措。

下一步,莆田海事局将对辖区港建费代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及时发现、解决代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代收单位的监管力度:一是对代收单位的代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代收单位结合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修订完善工作制度。二是加强对代收单位港建费系统使用、舱单录入、印章使用、资金管理等工作的检查力度,确保代收单位依法代收、及时上缴港建费。三是制定代收单位自查清单,要求代收单位按时开展港建费代收自查工作,并及时跟踪、检验自查情况,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实行代收单位年审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代收单位代收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通过落实诚信分级机制,促使代收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港建费代收工作。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