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甘琛 通讯员 王薇)近日,大沽口海事局执法人员对一艘靠泊在临港液化码头的船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载运1700余吨基础油,但直至卸货完毕,仍未与任何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清污协议,遂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处理完毕。据悉,这是大沽口海事局完成的首例船舶未按规定签订清污协议行政处罚。

船舶清污协议制度是控制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重要举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需要签订清污协议。

据大沽口海事执法人员介绍,近年来,辖区需要签订清污协议的船舶数量不断上升,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海事监管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一方面原因是,辖区散装液体化学品吞吐量连年突破600万吨,化学品种类超70种,在天津港占比60%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数量庞大;另一方面原因是,随着大港港区十万吨级航道的建成,拥有两条十万吨级航道的大沽口海事局辖区一万总吨以上的大型船舶靠泊数量日益增多。

“国内航行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之后,船舶不再需要去海事政务窗口办理签证,这项举措在便利船舶和船员同时,也给海事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大沽口海事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制度的改变,一些船舶经营人为了经济利益,存在侥幸心理,不签清污协议,“这就会造成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没有任何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能够及时地进行污染清除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处置,极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面对新情况,大沽口海事局多措并举,严格履职,优化服务,提供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清洁。

首先,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思路,组织业务人员集中研讨,进一步梳理新形势下类似清污协议这样的海事监管的风险点和重点环节,在现场检查中做到对这些重点环节、关键点的全覆盖。其次,制作海事法律法规、海洋保护宣传材料,向船舶进行发放,强化宣贯教育,增强船舶经营人、船员遵纪守法、维护海洋环境的自觉性。最后,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优化海事监管模式,执法力量进一步向现场倾斜,结合中小型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船舶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态势。

据了解,渤海是内海,自身的净化功能相比其他海域要弱很多,而且随着多年来的污染,渤海生态已经处于非常恶劣的状态,想要维护海域清洁,需要加强执法。“正因为海洋生态的脆弱性,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相对较高。比如对船舶未按规定签订清污协议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可达5万。”大沽口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也提醒广大船舶经营人、船员:保护海洋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请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违法违规,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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