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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