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历时两年半的执行硬骨头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挂靠在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丰公司”)旗下的“勤丰9”船的抵押权人沈燕文及该船实际所有权人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一起来到该院台州法庭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挂靠船舶抵押借款引发纠纷

2014年1月16日,勤丰公司向沈燕文借款1500万元,期限至2015年1月15日止,月利率1.5%,并以“勤丰9”船设立抵押担保。

2015年4月7日,沈燕文以勤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5日,法院判决勤丰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并对勤丰公司所有的“勤丰9”船享有抵押权。

2015年7月30日,沈燕文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 “勤丰9”船实施扣押。

船舶实际所有人多番主张权利

“勤丰9”被扣押后,实际所有人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为保住船舶使出了浑身解数。提起确权诉讼、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最后还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可以说能够走的程序都走了一遍,甚至向当地电视台报料,在新闻媒体上为挂靠船舶被抵押的遭遇大喊冤屈。

2015年11月16日,徐华根、梁井泉、韩小方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强制执行“勤丰9”船,并确认三人为该船的实际所有权人。

2015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其后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又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三人为“勤丰9”船的完全所有权人,停止对“勤丰9”船的强制执行。其后,三人又对裁定不服,于2016年5月26日向该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2016年11月17日,该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一审判决:一、现登记在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勤丰9”船由原告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实际所有,其中徐华根占股35.25%,韩小方占股37.56%,梁井泉占股27.19%,前述股份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驳回原告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要求停止“勤丰9”船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三人不服该判决,2016年12月3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渠引流 双方得益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按法律程序法院将对案件恢复执行。此时,办案法官经过再三权衡利弊,认为如果对案件采取强制执行也许会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因为徐华根、梁井泉、韩小方为打造该船,在当地集资8000万元,涉及参股人员达100余名村民。这些村民在得知法院要执行该船时,群情激愤,曾多次到法庭要求停止拍卖。另一头,申请执行人沈燕文因资金紧张,极力要求法院尽快拍卖“勤丰9”船。再说船舶已无动力,并且已经脱保,期间正值台风来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考虑到“勤丰9”的涉案债权并不多,其船舶价值远超过其负债本身,实际股东要求保存生产经营工具的愿望十分强烈,承办人多次到当地了解情况,做当地村民工作,并召集双方进行20余次协商,在充分听取双方真实想法基础上,提出6种解决方案供双方一起论证。

2017年12月28日,在法官的再三斡旋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船舶出租给第三人某海运公司,由第三人代为垫付1500万元借款及780万元利息,此款项充抵第三人支付的租金。目前,该款全部到账,沈燕文办理了抵押权注销手续,申请执行人也撤回执行申请,这起大标的的执行难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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