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以下简称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相关管理事项。

《公告》发布后,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报记者近期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

船舶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水路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在给旅客出行、货物贸易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空气质量改善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研究结果显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长江等地区,船舶污染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出台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对船舶污染防治和水运绿色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积极推进水运绿色发展,采取切实有效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是考量交通运输行业的“必答题”。

近年来,我国大力实施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积极推进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推动运输船舶采用LNG等清洁能源作为动力,建立了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不断加强对水路运输船舶的排放控制,在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二氧化硫等污染排放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面对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我们必须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在既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排放控制,提升船舶绿色环保技术水平,大力推动水路运输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增运力准入门槛实现统一

氮氧化物是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排放水平与船舶柴油发动机密切相关,是国际海事组织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的主要对象。“《公告》的出台,重点是加大对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治理。”该负责人明确表示。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Ⅵ规定,船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分为TierⅠ、TierⅡ和TierⅢ等三个标准,适用的船舶建造日期分别为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之后、2016年之后且航行于国际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国际公约国内化后,根据我国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TierⅠ、TierⅡ标准分别适用于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2013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内河船舶更晚适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投入的新造船氮氧化物排放量必须满足TierⅡ标准要求,但进口船舶只需在建造时满足MARPOL73/78附则Ⅵ规定的要求即可。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船舶建造于2011年1月1日前,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要求是低于当前国内新造船的。

据介绍,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进口船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量绝大部分不满足TierⅡ标准要求,而新造船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则全部满足TierⅡ的要求。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公告》对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提出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统一了进口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新造船舶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标准。

已进入国内市场的既有船舶不受影响

《公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满足MARPOL73/78附则Ⅵ规定的TierⅡ排放限值要求。

“2018年9月1日起,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将认真查验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对于不满足TierⅡ标准的,将不予办理新增船舶运力手续。”该负责人表示,“至于进口船舶的船龄,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即可。”也就是说,《公告》只是对未来提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申请的船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要求,对船龄没有提出新的要求。

他进一步解释,《公告》仅针对新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不涉及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资质的市场既有船舶,对于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资质的船舶到期换证,不受《公告》影响。

据了解,为便于操作,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进口船舶相关手续时,将对船舶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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