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及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经交通运输部同意,长三角核心港区将实施《长三角水域核心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期方案》,提前实施船舶进入核心港区换用低硫油政策,对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明确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即: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海船驶入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的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内河船舶、江海直达船舶按照现有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使用符合要求的船用柴油。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核心港口和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浙江省嘉兴市、湖州市有条件的靠港船舶(包括外港和内河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三、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上海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常州市,浙江省嘉兴市、湖州市内有条件的靠港船舶(包括外港和内河船舶)原则要使用岸电。

四、允许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控制的要求。

该项工作由上海组合港管委办牵头协调,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截止目前,江浙沪海事部门均已发布关于核心港口实施船舶排放控制要求过渡期方案的通告,方案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交通运输部新方案实施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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