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近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船舶(简称入沪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

时间和水域界定

实施时间

2018年9月15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2018年10月1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水域界定

上海港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管控水域包括如下海事机构辖区:闵行海事局、黄浦海事局、杨浦海事局、吴淞海事局。

中国籍船舶检查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IS设备、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船舶通信、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船上人员、船载危险货物、“低慢小航空器”等检查项目。请自查船舶及其船员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如发现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将要求船方立即就地处置禁止带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需重新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外国籍船舶检查

对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证书、保安记录、连续概要记录、梯口控制措施、登轮人员及行李物品控制、船上限制区域标示及控制措施等。船舶保安检查中将会结合船舶保安相关记录核查在船人员信息和船舶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核查船舶保安员是否熟悉不同保安等级对应的措施。拟进入上海水域的船舶请自查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如发现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将要求船方立即就地处置禁止带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当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专项信息报告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出港报告时向海事机构出示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同时报送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时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船舶保安专项检查表》(如经检查)

船舶离港后因经营需要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相关船舶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注意事项

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若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除紧急情况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在上海黄浦江水域不得释放。如确有释放必要者,应提前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征得同意。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中所列项目相关缺陷,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纠正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海事管理机构将会严格核查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并擅自离港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立即通报相关机关并采取惩戒措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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