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近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船舶(简称入沪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

时间和水域界定

实施时间

2018年9月15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2018年10月1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中国籍船舶:9月15日至11月中旬;

外国籍船舶:10月1日至11月中旬。

水域界定

上海港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管控水域包括如下海事机构辖区:闵行海事局、黄浦海事局、杨浦海事局、吴淞海事局。

在上海港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设置核心管控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预控区等4种水上交通管控区域。主要包括如下海事机构辖区:闵行海事局、黄浦海事局、杨浦海事局、吴淞海事局。

1.核心管控区

黄浦江徐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2.周边控制区

黄浦江闵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杨浦大桥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

3.外围防范区

黄浦江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处至闵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东嫩线轮渡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水域。

4.预控区

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处上游相关水域以及长江上海段水域。

中国籍船舶检查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IS设备、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船舶通信、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船上人员、船载危险货物、“低慢小航空器”等检查项目。请自查船舶及其船员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如发现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将要求船方立即就地处置禁止带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需重新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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