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若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除紧急情况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在上海黄浦江水域不得释放。如确有释放必要者,应提前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征得同意。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中所列项目相关缺陷,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纠正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海事管理机构将会严格核查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并擅自离港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立即通报相关机关并采取惩戒措施。

附:

供稿:福建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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