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海海事法院推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新举措,对融资租赁的合同方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纠纷诉讼的有效送达地址,形成当事人诚信经营的约束,从而破解送达难题,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据介绍,航运金融类案件具有标的巨大、当事人众多,保全标的多样等特点,案情通常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了传统的海商合同关系外,还包括借贷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等。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达10个之多,诉讼标的高达1.8亿多元,原告提起的诉讼保全涉及50条财产线索,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车位,禁止船舶所有权转移等事项,且财产分布在北京、福州、深圳、上海多地。

数显显示,2015至2017年,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结的近360件、金额高达36.74亿元的航运金融案件中,诉讼主体主要为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等。但在上述案件中,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债务履行保证人的法人及自然人主体为数较多,法院向以上诉讼参与人送达案件应诉材料时有的会因送达地址问题被退回,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地址再行送达;有时是他人签收,对当事人能否实际收悉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案件最终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但从公告到正式开庭至少需要三个月时间,案件审理进度严重延迟。

此次推出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新举措,即融资租赁的各合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今后在履行合同中,或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具有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强调,法院在诉讼中只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可,送达的情况和相应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简化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确保送达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可以说,这是一项针对海事融资租赁纠纷特点,破解送达难题,提高审判效率的创新做法。同时,也对当事人诚信经营和诉讼提出要求,对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上海海事法院将不断提升海事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担负好航运金融纠纷裁判者和市场行为引导者的职责,把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促进现代航运和金融产业健康发展,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新时代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海海事法院汪彤院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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