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天津海事法院发布《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下称“白皮书”)。

白皮书向社会公布了法院近五年来船舶融资租赁纠纷审理情况,并对纠纷产生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43件船舶租赁纠纷涉及6类问题 总金额22.56亿元

2013年至2018年10月,天津海事法院共承办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43件,审结40件,案件标的总额22.56亿元。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24件,撤诉16件。

《白皮书》显示纠纷诉讼请求主要分为6类: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协助办理船舶相关登记等手续的注销。(7件)

2)因船舶相关证书的办理延迟,承租人主张船舶不能正常营运期间的损失。(7件)

3)承租人支付造船保证金的船舶融资租赁纠纷中,造船合同终止或者无效后,承运人以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为由,向出租人主张造船保证金损失。(5件)

4)承运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偿还欠付租金、违约金以及未到期租金。(9件)

5)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其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交纳的保证金如何抵偿欠付租金。(9件)

6)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船舶,赔偿损失。其中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合同解除前欠付租金违约金的计算。(6件)

船舶租赁纠纷呈现4大新趋势

第一,融资租赁业务形式不断创新。导致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的界限越发模糊,也出现了一些以融资为名以借款为实的虚假融资租赁行为。

第二,SPV(即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单船、单机公司)将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与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相比,SPV模式中的当事人关系将更加复杂,并且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借助SPV转移风险的可能。

第三,船舶优先权等问题仍然存在。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虽然是船舶名义上的所有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自行取回船舶,但在实践中,由于船舶优先权等问题的存在,出租人取回船舶仍需依靠请求法院扣押、拍卖船舶。

第四,部分租赁公司开始尝试深度介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部分公司除了为承租人提供船舶外,还逐步参与承租人的营运活动,为承租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必将改变其“单纯”融资方的法律地位,承担一定的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4类问题解析与建议

白皮书主要对船舶租赁纠纷的4大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主要涉及船舶权属风险及船舶登记、出租人为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承租人欠付租金的风险及法律救济以及其他实务中存在的诉讼风险。

对于船舶权属和登记,海事法院对1)作为租金保障,出租人应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2)船舶建造合同中出租人可以选择是否登记为船舶所有人3)出租人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在船舶承租人破产后有权取回船舶,但存在船舶“可扣即可卖”的风险等三方面都提出了详细建议。

对于出租人作为所有人,海事法院强调船舶油污责任、沉船强制打捞等责任和营运风险是直接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的。

而对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风险及法律救济,海事法院主要从: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等7种主要情形分别作出解读。

另外,《白皮书》指出对于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船舶,但是承租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选择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主张权利。并对融资租赁的船舶被扣押的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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