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3届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15日至19日还背靠背召开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第4次会议。本届会议主要包括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大气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海洋塑料垃圾等议题,主要审议情况如下:

一、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已于2017年9月8日生效。我国在会议期间正式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文书,按照程序该公约将于三个月后(即2019年1月2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经审议,委员会以通函形式散发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限制(SDL)及监测指南》(BWM.2/Circ.69)和《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指南》(BWM.2/Circ.70),为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和检验发证提供参考。此外,委员会还审议批准了第MEPC.306(73)号决议,对《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导则(G4)》进行修订,要求船舶根据主管机关规定将应急措施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考虑到压载水公约在实施层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委员会同意新增三个工作项目,即制定与压载水公约有的船员培训条款,基于公约经验积累期数据收集对公约进行审议,以及在公约经验积累期阶段识别出紧急事项。

根据联合国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专家组-压载水工作组(GESAMP-BWWG)第36次会议的建议,委员会同意授予挪威提交的EnvirocleanseinTank™压载水管理系统最终批准。截止本届会议,已有43个压载水管理系统获最终批准,75个获型式认可(包括使用非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二、船舶大气污染

委员会在其第70届会议(2016年10月)审议通过了第MEPC.280(70)号决议,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开始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I关于0.5%燃油硫含量限值的规定。为帮助业界顺利履约,本届委员会审议批准了《统一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I中0.5%燃油硫含量限值的船舶实施计划编制指南》(第MEPC.1/Cir.878号通函),并敦请各缔约方报告其港口码头的合规燃油供应情况(第MEPC.1/Cir.880号通函)。同时,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的另外一份修正案(MEPC.305(73)决议),进一步禁止船舶携带不合规燃油,除非船舶采用其他等效措施。该修正案将于2019年9月1日视为默认接受,2020年3月1日生效。

尽管美总统特朗普在会前意图推迟实施“限硫令”的公开表态引发热议,巴哈马、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等船旗国和船东组织也联合向委员会提案,建议仿照压载水公约的实施模式设立“经验积累期”(EBP),渐进实施“限硫令”,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该项建议没有得到采纳。但是,委员会同意各方向下届会议继续提案,就如何在“限硫令”生效后开展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期发现履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等提出建议。

此外,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2018年废气再循环(EGR)排放水导则》(第MEPC.307(73)号决议),适用于2019年6月1日及之后发证的相关船用柴油机;审议批准了关于选择催化还原系统发证要求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应的《2017年关于解决安装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机特殊要求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相关问题导则》修正草案,允许对柴油机和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进行分别测试,待下届会议审议通过。

在燃油质量保障方面,委员会审议批准了关于燃油供应商最佳实践指南的第MEPC.1/Cir.875/Add.1号通函,关于成员国/港口国的最佳实践指南将交由会间通信组继续讨论,待下届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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