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涉案船舶

  30日晚,海口海事法院组织干警在海口港强制执行一起交付船舶海事强制令案件,将涉案船舶顺利交付该案请求人。
  据介绍,该案请求人香港某航运公司与被请求人香港某船务公司于2017年9月签署船舶买卖及光船租赁合同,约定请求人购买被请求人的“海速1”轮后光船租赁给被请求人使用,若租金逾期支付则请求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船舶。合同签订后,请求人依约办妥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将船舶交付被请求人使用至今。因被请求人未依约支付第5期租金,请求人先后被请求人发出《还款通知》、《违约通知》直至《撤船通知》,通知其解除光船租赁合同,并立即交还船舶并赔偿损失,但被请求人一直置之不理。由于被请求人租赁“海速1”轮后主要用于海口至东南亚的国际航线运输,如该轮离境后不再返回国内港口将导致船舶无法收回,请求人遂于10月30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将停泊于海口港的涉案船舶予以强制交付。

图为海口海事法院法官登轮协调纠纷。

  海口海事法院立案庭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重大案件联动响应机制,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即协同执行局与请求人对接,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因案件重大,执行局局长陈明对接并承办。30日14时,“海速1”轮在海口港集装箱码头靠泊卸货,执行法官即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在了解到该轮卸货速度较快且当晚上就要空载离港的信息后,海口海事法院立刻启动24小时全天候执行保全机制,于18时40分组织干警奔赴海口港。
  到达港口时,涉案船舶卸货作业即将结束。执行法官会同请求人代表登轮后,一方面送达民事裁定书、张贴海事强制令,另一方面认真核查该轮船舶证书,详细了解该轮运输航次、离港签证办理、油料用水储备、船员工资发放等情况,努力协调双方解决纠纷。在法院居中协调和耐心释明后,请求人表示愿意继续聘用全体船员并派员在船监管;船长也代表全体船员表示愿意接受请求人的调遣,将船舶驶往锚地停泊待命;双方同意就妥善处理纠纷再进行后续协商。随后,法院依法向请求人交付了船舶,强制交付执行过程用时不到三个小时。
  来源:中新网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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