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选择一个处罚种类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

但在海上违法行为处罚中,有时候船舶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却会收到多份处罚文书,受到多个处罚种类或缴纳多次罚款,那么这些属不属于“一事多罚”呢?很多行政相对人对此很迷茫,不理解何为“一事不再罚”,本期海事小知识,就让小祁检查官就跟你好好聊一聊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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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起源:

“一事不再罚”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这个时期,法院所实行的是一审以及最后确定案件的判决,针对已然形成裁判并且具有法律形式的约束力的案件,除非法律作出其他规定的,否则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以及开展审理活动。该原则被广泛运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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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一事不再罚”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规定,这条规定后来被德国的《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它是指任何人不能因为一次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该项原则得到了世界法律界的普遍认可,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而我国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含义,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是指两次相同的行政处罚,即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据同一个法律依据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次一样的行政行为。

感觉是不是很拗口?不是很明白吧?下面由小编为你简单捋一捋。

二、何为一事?

“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当事人只干了一件违法的事,而不管这一件事违反了单个还是多个法律法规,也不管是受一个行政主体还是多个行政主体管辖。即一个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一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2)一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区;

 (3)一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

 三、何为不再罚?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不再罚”是同一行政主体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只能罚款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了。

 四、海事行政处罚中的疑似“一事多罚”的案例:

 (1)一个违法事实,多个处罚对象:在“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案件中,明明只有超载这一个违法事实,但船舶经营人、船长和大副却都要受到不同数额的罚款,这算不算违反却“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当然不是,本案存在多个违法当事人,船舶经营人未尽到公司管理职责,船长未尽到船舶航行管理责任,大副未尽到水尺测量责任,因此分别都要受到处罚。因为是多个处罚对象各被罚款一次,所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2)一个处罚对象,多个处罚种类:同样在“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案件中,大副作为违法超载的直接责任人,除了被罚款以外,还要受到扣分的行政处罚,但罚款和扣分是两个不同的处罚种类,所以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3)一个处罚对象、一个违法事实,多个处罚主体:在“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件中,无证驾驶的当事人既会被海事处以罚款,又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海事和公安两个行政主体均有权查处。这里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海事先处罚:执法人员可依据“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为案由先对无证人员处以行政罚款,再对雇佣公司以“招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人员上船工作”为案由处以行政罚款。调查结束后,再将无证驾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依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为由实施行政拘留。

 注意,公安机关仅能拘留无证驾驶人员,不可以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罚款,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同属行政法范畴,而海事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罚过款了,如果再次罚款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相关规定。

 ②如果公安机关先处罚:对无证驾驶人员,公安民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也可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处罚。这时海事部门就无法再对无证驾驶人员进行罚款了。但对于另一个违法对象——无证人员的雇佣公司,海事部门仍然可依据“招用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人员上船工作”为由进行罚款。

 五、“一事不再罚”分类表

 为了更好的说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小祁检查官整理了多种处罚情形,做成了“一事不再罚”分类表,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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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归纳总结

总而言之,“一事不再罚”限制的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的重复,不同处罚种类是可以多次适用的,也并不排除在法定情形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其他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同时适用。

“一事不再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处罚、教育、引导等多方面的目标都有重要意义。在依法行政大背景的推动下,“一事不再罚”原则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既制裁违法行为,又引导人们遵纪守法,理解和配合行政执法。

将“一事不再罚”原则贯彻到每一起海事行政处罚中,必能达到海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和谐平衡,打造出船畅人和、平安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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