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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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

海南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吴平生表示,随着海南自贸港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海上运输、旅游观光、渔业生产、海洋开发等活动将进一步增多,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的监管。

据了解,《办法》主要明确了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对象;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等主管部门在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的职责予以了界定;规范了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的内容;列明了岛内航行船舶动态报告的相关要求,以及动态异常等八种情形,对信息化建设、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和群防群控等作出要求。

吴平生表示,《办法》实施后各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海上巡查等方式,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的异常动态监控,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海事部门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全岛封关运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副处长金天介绍,《办法》对渡船和岛内旅游客船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在船舶动态管理方面,渡船和旅游客船应该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海事部门进行报告,对于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采用日报的形式。二是渡船和旅游客船的营运航线是固定的。如需要变更,渡船航线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旅游客船航线应由具有许可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三是如发现渡船、旅游客船不按固定航线航行等动态异常的情形,交通运输部门将依职责查清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及时通报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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