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跑船的朋友们注意啦!

海员外派新规实施

这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前言

2023年9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修改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规定》的新修订作出了较大改动,各项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其中主要有六大方面的变化值得重点关注。各位船员朋友们知道修改了哪些内容吗?具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来一起解读新规的这六大变化吧。

优化外派机构许可

(1)资质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资质审批许可效率进一步提高。

(2)外派机构的许可层级由原来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新调整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环节变得更加精简。

(3)明确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中,至少需要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 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海员外派业务管理人员结构更加优化。

(4)明确外派机构应建立的制度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许可条件更加细化、明确,更有利于申请人精准对标。

调整升级年审制度

(1)申请年审的时间由“每年的2月1日前”修改为“资质证书周年日前60日内”,将原有的定期集中年审调整为按取得时间进行分批年审,年审时间制度安排更加科学合理。

(2)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会将年审不合格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因此,海员外派机构应该高度重视经营规范,避免进入不合格公示名单。

确定海员外派备用金

新修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备用金具体缴存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直接参考的管理办法为《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值得关注的是,已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且备用金按先前管理要求缴存、退还的,应该做好足额缴存300万备用金的准备。

明确各类合同关系

上图展示了新《规定》明确的外派海员、境外船东和海员外派机构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每一人次的海员外派活动均应签订上述合同并由海员外派机构进行建档保存。此外,还需重点关注的是,相关合同的定义与内容都有所改动,海员外派机构新增了“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并负责对协议内容予以审查”的责任,各类合同关系得到进一步优化、明确,有助于相关义务和权利的落实落地。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1)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外派机构名单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畅通。

(2)海员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安排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相关使馆、领馆。

(3)境外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新《规定》将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畅通。上述改动可以优化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打通管理壁垒,促使部门之间实现更好的协同监管和服务。

加强行政处罚

(1)新《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对无证从事海员外派活动设定了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权限得到进一步明确。

(2)《规定》的修改中新增了“海员外派机构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应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进一步强化了对于海员外派机构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

(3)明确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明确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宁波海事温馨提醒

即使海员外派机构已取得相关资质,也应该严格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制度的及时更新,再次审查责任与义务是否完全履行,进一步畅通管理机制,持续培优队伍,提升工作效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宁波海事也将持续聚焦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优化指导与服务,努力推动构建公平、良好、有序的船员服务行业秩序,切实维护船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