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残留物属于船舶垃圾

内河禁止倾倒

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

也要按规定执行

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切不可随心所欲 乱排乱放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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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通如东海事处执法人员

在阳光岛重件码头巡查时发现

该码头前沿海域海面

出现一道“黑线”

经现场核实

为码头靠泊作业的

“正**”轮压载水溢出

导致甲板上的煤炭残留物排放入海

涉嫌违规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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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7条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7.1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7.1.3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海事提醒

货物残余作为船舶垃圾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在《垃圾记录簿》第Ⅱ部分中及时记录。

如船舶存在违规排放或未按规定记录排放情况,海事机构将会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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