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是散装液体货物密闭转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当出现货物质量纠纷时保护船方的利益。而对于化学品船来说,错误地开展取样作业,还会对作业人员及船舶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下面,小编就用一节“小课堂”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取样的一些“小知识”吧!

课堂小故事

2023年12月29日,YC669轮装载纯苯靠泊大榭辖区XX码头,靠妥后检验员携带样品瓶上船,通知甲板水手栗某某开舱取样,水手栗某某在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情况下,未经船长、大副同意,擅自打开舱口取样,被正在执行码头巡查任务的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

图片

大家是否知道在上述的作业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呢?先让小编来带大家看一看吧!

课堂小知识

小知识1

苯,化学式为C6H6,是芳香烃,在常温下为易燃、易挥发、气味刺鼻、无色液体。其中,苯蒸气在被吸入人体后会导致苯中毒,患者会出现头晕,头痛,周身无力,耳鸣,睡眠障碍,记忆力衰退等现象,严重者甚至会诱发多发性神经炎,癫痫,精神病,白血病等多种疾病。同时,苯蒸气闪点仅为-11℃,爆炸极限为1.4%-8%,苯蒸气在和空气混合后,一旦遇到火源极易产生爆炸,对船舶和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可能大家会对这种说法产生质疑?那小编先让大家直观感受下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危害性!

图片

课外小链接1

2023年1月10日下午,某油轮空载从天津港驶往青岛港途中,在黄海中部海域发生爆炸。

在此次事故之后,经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轮空载航行期间,货舱未保持有效密闭,舱内残留货物(沥青溶液)挥发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后该轮甲板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在作业前未按照规定要求检查作业环境,导致甲板维护保养时热工作业产生的明火、高热或(电)火花接触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产生爆炸。

“小事件终将酿造大事故”,大家切记不可轻视任何作业风险噢!

小知识2

取样属于公正行为,在此次作业中,检验员未按照取样规定监督并与船员协同进行取样作业,所取得样品的合理合法性存在漏洞,较大可能影响到货物品质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从而导致货损、船舶延误等争议。同时检验员在取样全程中未处于作业现场,已经严重违反作业程序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且单人作业风险大大增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小知识3

码头现场监管人员应该时刻担负起现场监管责任,此次作业中,现场监管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未明确封闭取样要求,对《船/岸安全检查表》中事项没有落实到位,而且码头对取样操作风险识别不足,对检验员的取样监管和约束也不到位,存在安全监管缺位。

事实上,在对于笨的取样作业,《IBC Code》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图片

最低要求一览表

课外小链接2

根据《IBC Code》(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规定,苯蒸气在k栏(蒸气探测)中为F和T,属于易燃蒸气和有毒蒸气,而在j栏(测量)中为C,因此在对苯进行取样时,需要采取封闭式取样方法。

图片

有一点大家可千万别忽视,根据要求,船舶应根据其适用范围配备有效的《IBC Code》或其他相应规则文本,同时船员还应对船舶所载运货物的特性及应急反应措施做到熟知!

小知识4

船员对船舶所装载化学品危害特性和理化特性要学习并熟知,水手栗某某在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设备,同时在取样时也没有遵照《IBC Code》的要求进行封闭式取样,对自身健康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如若发生意外,极有可能危及生命。并且,船长、大副对甲板人员规范操作管控亦不到位,存在船舶安全风险防范缺失,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那么,大家知道在《IBC Code》中还有什么其它要求吗?

课堂小延伸

图片

液货舱测量口

课外小延伸1

以苯为例,根据最低要求一览表中规定:

苯亦是防污公约附则Ⅱ所确定的Y类污染物,具有安全危害性和污染危害性,装载苯的船舶舱型应属于整体液货舱,且液货舱顶部设计气体压力不大于 0.07MPa(表压力),同时此舱室的透气方式应采用控制式透气,而对其防火过程中需使用抗乙醇泡沫或多用途泡沫以及通泡沫,包括所有非抗乙醇泡沫,其中包括氟化蛋白质和水膜泡沫(AFFF)。

课外小延伸2

针对苯的特殊性,在最低要求一览表o栏中还对其有其它特殊规定,其中:

15.12.1关于液货舱透气系统排放口的位置要求:

(1)在露天甲板或在甲板为液货舱步桥以上的高度为B/3或6m;取大者;

(2)如透气管设在距步桥6m范围内,则其排放口的高度应为在前后步向桥以上不小于6m;

(3)离起居和服务处所的任何开口或空气入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4)透气管上应设置一个型式认可的高速透气阀,该阀应能将蒸气和空气混合物以至少30m/s的出口速度向上无阻挡地喷出,如适用时,透气管的高度可减至距甲板或前后向步桥以上3m。

图片

船用高速透气阀(PV阀)

15.17关于通风的要求:

某些货物要求12.1.3中所述的通风系统应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至少应每小时换气45次的能力。通风系统的排气导管应远离通向起居处所、工作区域或其他类似处所的开口及通风系统的进口至少为10m,且还应高出液货舱甲板至少为4m。

15.19.6关于溢流控制的要求:

液货舱内应设置符合15.19.1至15.19.5规定能表明液货舱内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的声光高液位报警器。

16.2.9关于对货物资料的要求:

当第17章表中的“o”栏内列有本条规定时,在航运文件中应标明该货物的熔点。

课堂小结论

那到底该怎样正确地取样呢?请同学们牢记这6点:

1. 在取样前,船员应通过《IBC Code》、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资料熟悉所载货物的特殊性质及相关危害,了解货物取样时的要求。

2. 对于《IBC Code》规定的需要封闭作业的货品取样时必须使用封闭取样器,确保取样操作安全,尤其注意静电的影响。使用封闭取样器之前要检查确认其清洁度满足货品要求,每次用后要及时清洗,并在事后及时进行干燥处理。

3. 货物取样应以安全方式进行,取样人员应穿着正确的防护设备,如:眼镜、面罩、手套、防护服和长靴。

4. 取样需要船方和检验员相互配合监督,坚决杜绝单人作业的行为,同时,样品必须由检验员封存签字盖章,未经检验员公证的样品不具备法律效应。

5. 所有样品按规定必须存船一份(如环氧丙烷等船舶不具备存放样品条件的货品则需要记录样品的封签号),样品在船上的存放需符合IBC规则16.5的要求。

6. 船舶在接收到检验员提供的样品后,需将样品安全存放在船舶的样品柜内的不锈钢杯内,加以衬垫和固定,确保不会因船舶在航行中的摇晃和颠簸移位、撞击而破损,同时需考虑到不相容货物的样品必须完全隔离。无论如何,不得将货物样品带入生活区(包括货控室)。

每1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在此小编要提醒有关工作人员,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弘扬良好做法、杜绝不良习惯,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