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电专项自查指南|应急电源如何检查
本期对《应急电源如何检查》进行详细解说(本篇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船舶应急电源(主要是应急发电机)在船舶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可作为独立的能源为舵机等重要设备提供电力来源。
对船舶应急电源的预防性检查,可从应急发电机、应急配电板、应急蓄电池组等方面开展。
应急发电机
01
应急发电机起动
及运转是否正常
包括燃油、滑油、冷却水等
应急发电机组
法规要求
a.应急发电机应由一套具有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料供给;
b.对于应急发电机,其燃油闪点不低于43°者可以使用。
注:
相关的安全设置、报警等通用要求参照前期推送的对主柴油机的要求即可,本篇就不重复展开论述。
检查要点
1.是否装设一个独立燃油柜;
2.相应燃油、滑油、冷却水管系有无渗漏,所装设的开关阀是否处于常开状态;
3.燃油、滑油进机滤器有无脏堵、泄露;
4.滑油、冷却水液位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02
应急发电机起动装置
是否满足要求
法规要求
应急发电机组起动装置
a. 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下冷态迅速起动。如实际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能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 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b.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
此外, 还应配备在30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 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c. 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若是由电力驱动, 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它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d.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 只要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 应符合上述b和c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始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常见起动能源配备型式
一组蓄电池+一套压缩空气、一组蓄电池+一套弹簧蓄能、一组蓄电池+一套液压蓄能。
电起动+压缩空气启动
检查要点
1.对于电起动装置,应关注蓄电池的电量、电线的连接装置等;
2.对于压缩空气起动装置,应关注空气瓶进口管路与机舱空气瓶之间是否装设止回阀;空气瓶开关阀是否漏气;如果空气瓶的来源是应急空压机,还应检查应急空压机是否由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能源起动的空压机);
3.对于弹簧蓄能、液压蓄能的应关注摇柄是否缺失,执行机构有无卡阻等。
03
应急发电机储备燃油
是否足够
这项要求来自法规对于应急电源的
供电时间要求
法规要求
a.对客船,对关键设备、关键处所照明等的供电时间:沿海航行船舶不少于6h、近海航行船舶不少于12h、远海航行船舶不少于36h;
b.对货船,对关键设备、关键处所照明等的供电时间:沿海航行船舶不少于3h、近海航行船舶不少于6h、远海航行船舶不少于18h;
注: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中对于客船、货船应急电源供电时间只提出了36h、18h的笼统要求,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开始对近海、沿海航行的客/货船分级要求(客:12/6,货:6/3),直至2020年8月1日生效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才新增对远海航行船舶供电时间的要求,所以对应急发电机储备燃油的检查应根据所适用的法规、所限定的航线,按照应急发电机说明书油耗标准来折算所需的存储量。
2.国内海船习惯做法是在船舶出厂前由设备服务商根据柴油原动机功率、油耗、油柜容积计算出18小时的最低油量在油位计上做好标绘,日常由责任船员负责油量的驳运,各船方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核算。
A轮18小时油位刻度
检查要点
1.油柜油位计自闭装置有无失效;
2.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驳运泵是否正常;
3.存油量是否充足(应根据设备说明书,结合航区来进行测算)
04
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
模式开关是否放在
自动位置
法规要求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的货船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本节对客船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自动换接至应急配电板。
注:不能只看应急发电机机旁控制面板上的“机旁/遥控”开关处于遥控模式,还应查看应急配电板上关于负载模式“自动/手动”开关处于自动模式,不然应急发电机启动后不能自动并电负载承担应急供电功能。
机旁起动模式遥控
机旁起动模式自动
检查要点
1.机旁控制面板上控制电源是否处于开启状态;
2.机旁控制面板上启动模式“机旁/遥控”开关是否处于遥控状态;
3.应急配电板上并电负载模式“自动/手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状态;
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断开主配电板总闸测试应急发电机能否自动启动并电,应急配电板上具备“测试”功能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直接通过按钮来测试自启动并电功能。
05
在失去主电时,
能否按规定在45s内
(内河船要求30s内)
向应急设备供电
法规要求
对于应急发电机,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最长不超过45s)地承载额定负载。
注:
本项功能的测试务必要跟责任船员、船长取得充分沟通,并确保责任船员操作熟练的前提下进行测试检查,如果上述前提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寻求公司岸基管理人员、设备服务工程师来帮助指导。
应急配电板仪表
检查要点
1.自动启动后查看电流表、电压表、频率表等,综合判断并电负载情况;
2.自动并电承担负载后,还需检查应急配电板各关键设备供电情况,检查有无个别设备异常跳电问题。
06
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速闭阀
是否正常工作
检查要点
应急发电机的燃油柜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应位于一单独的位置,且与位于机器处所内其它油柜的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的位置相分开,速闭阀应焊接于油柜舱壁上的刚性短管长度不得超过:L=0.8 D+80 mm
式中:
L——刚性短管长度,mm;
D——钢管外径,mm。
拉索式速闭阀
注:
1.对于速闭阀“直接装设”的具体标准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首次明确;
2.专门明确“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阀门……”是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提出,在此之前对于该设备均参照法规对于机器处所燃油柜出口远程操纵的旋塞或阀的要求。
检查要点
1.速闭阀体上有无人为固定绑扎,阀芯有无卡阻;
2.遥控拉索有无卡阻、断裂,气控式阀的空气管路有无漏气、压力是否足够;
3.速闭阀是否直接焊接装设,阀与油柜之间的钢管长度是否满足要求。
07
应急发电机压缩空气瓶
在应急发电机间内的
供气管路是否为止回阀
起动空气瓶止回阀
法规要求
a.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
b.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它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注意
1.责任船员对止回阀的相关要求是否掌握;
2.止回阀装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3.止回阀有无卡阻或泄露情况。
08
应急发电机高压油管的
燃油泄漏报警是否正常
本项参照前期对船舶主机燃油泄漏报警装置的相关要求检查即可,本篇就不再论述。
二
应急配电板
01
应急配电板绝缘监测
功能是否正常
法规要求
当动力、加热或照明使用不接地的配电系统时,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绝缘电阻监测报警器。但除液货船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外, 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可以用接地指示器代替绝缘电阻监测报警器。
02
应急发电机配电板
各类负载单元开关
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应急配电板负载屛
法规要求
a.应急电源在计及起动电流和某些负载的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供电:
①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无线电通信设备;
③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④对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法规所要求的航行设备;
⑤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
⑥断续使用的手提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释放预告报警器等);
⑦符合法规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⑧法规要求需要由应急电源供电的操舵装置;
⑨自动喷水器(如设有);
⑩应急舱底泵以及操纵电动遥控舱底阀所必需的所有设备(对客船);
⑪符合规定的由动力操作的水密门连同其指示器及报警信号(对客船);
⑫将电梯提升至甲板上以便人员逃脱的应急装置(对客船、如设有)
b.至少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对于能按规定由独立蓄电池组供电的③至⑥)可除外:
①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的照明处(对客船);
②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地点的走道、梯道和出口处(对客船);
③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 出口及载人电梯内(对客船);
④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处(对货船);
⑤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⑥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⑦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⑧操舵装置处;
⑨所有泵舱内(对液货船);
⑩规定要求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所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c.应急配电板在正常工作时应通过相互连接的馈电线由主配电板供电。该馈电线应在主配电板上设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在应急配电板处将其自动断开。该系统若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该馈电线的短路保护;
d.为了保证应急电源的迅速供电,必要时在应急配电板上应设有自动将非应急电路切断的设施,以确保向应急电路供电;
e.若采取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于短时间地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检查要点
1.核查应急配电板上的负载与电路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关键应急照明与关键设备是否均能供电;
2.所供电的应急照明、关键设备供电开关是否处于开启状态;
3.非应急电路切断设施是否装设,功能是否正常。
注:
关于应急配电板上负载要求法规多年来一直未有明显变化,但不少责任船员对具体供电设备并不熟悉,且哪些开关应当处于常开、哪些开关无需常开等也不掌握,这很容易导致关键应急时刻该供电设备无法供电,这就很容易造成人为险情,甚至事故,所以责任船员对该项内容必须熟悉掌握。
三
应急蓄电池组
法规要求
a.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b.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
c.并能立即对客船或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另有说明者除外)供电;
d.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内,并应尽可能安装在最高连续甲板以上;
e.立即对本法规规定的各项设备自动供电;
f.应放置在适当的场所,该场所应有适当的构造和有效的通风。除经认可的密封式蓄电池组外,蓄电池组不应安放在居住处所内;
g.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则该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
四
其他相关事项
1.常规上来讲,配有应急发电机的船舶基本上都属于体系公司船舶,对这类船舶还应多核查公司体系文件中对这一设备的维护保养、测试及应急操作要求;
2.除装有符合法规要求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当应急电源为应急发电机时,还应设置一蓄电池组作为临时应急电源;
3.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但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则应急配电板不能与蓄电池组安装在同一处所。对于老旧小型船舶、特殊作业船应多关注;
4.关于结构防火及高温部件的隔热防护、高压油管的泄露保护等应认真检查;
5.机旁监控面板上各类安全保护的报警功能、紧急停车功能、检测仪表等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