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已就电池动力、风能动力和核动力船舶安全规则达成一致工作计划草案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第12次会议于1月19日至23日在伦敦召开。会议目前已确定一项工作计划,旨在为应用新技术与替代燃料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船舶制定安全监管框架。该工作计划草案将于2026年5月提交至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111)审议批准。

图源:IMO
根据分委会职责范围,该工作计划将涉及制定或修订现有安全法规,涵盖核动力船舶、风力推进与风能辅助动力系统,以及船用锂离子电池与可更换牵引电池集装箱等领域。
IMO秘书长Arsenio Dominguez在闭幕致辞中表示,此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是一项“重大成就”。
他补充道:“这将确保安全监管体系能够与《2023年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推动的快速技术进步同步发展。”
待该工作计划草案获得海上安全委员会批准后,IMO将推进以下关键工作节点:
2028 (MSC 111): 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41条修正案,允许将电池用作船舶主电源及照明系统的电力来源。
2029 (MSC 116): 批准关于风力推进及风能辅助动力船舶安全的临时指南。
2030 (MSC 118): 通过修订版《船舶核动力安全规则》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八章修正案。
SDC已成立"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安全措施通信工作组",负责收集与分析核能及风能动力相关的信息,并起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II-1/41条修正案,以允许将电池作为船舶主电源及照明系统的电力来源。
该通信工作组将于2027年向分委会第十三次会议(SDC 13)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