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港口工程桩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7—4—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254—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7条、第4.2.1条、第5.4.5条、第5.4.7条、第6.2.11条、第6.3.2条、第9.7.2条、第9.7.15条、第9.7.22条、第10.1.8条、第10.2.6条、第10.3.2条、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5.3条、第10.5.6条和第11.3.8条中的黑色字体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2年7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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