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官网( http://fzj.sz.gov.cn)公布,社会各界可在7月7日前向市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首先对“海上休闲船舶”的定义进行明确,即核定载客量在十二人以下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超过12人的休闲船舶适用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根据《办法》,经营休闲船舶应当符合6个条件:(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适航的船舶,配备适任的船员;(三)有可供安全靠泊、上下旅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四)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五)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满足经营休闲船舶相关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对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出航期间,休闲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值班,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通信联络,《办法》还规定应当禁止休闲船舶载客出海航行的四种情形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由于海上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办法》要求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应当购买旅客人身伤亡意外责任保险和船舶的第三者责任险。违者将由海事管理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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