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11年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1版《办法》)相比,2014年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4版《办法》)有哪些不同之处?为了方便航运企业等有关方面理解政策的变化,在此进行比对。

资金名称和定义有变化。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变为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定义中“中央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变为“中央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此处需要解释的是,为了避免与预算体系中其他预算收入混淆,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改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口径上与2012年之前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同。

期限更长,补贴对象的表述有变化。2011版《办法》的补贴期限是2010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30日,为期约2年。2014版《办法》的补贴期限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期整3年。2011版《办法》的补贴对象是“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报废并购建新船的船舶所有人”,2014版《办法》的补贴对象是“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船舶所有人”,注意“提前”二字。

报废更新的船舶有特殊要求。2014版《办法》主要针对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

提前拆解的年限有变化。2014版《办法》要求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含1年、10年)拆解,2011版《办法》要求船舶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2年—10年(含2年、10年)拆解,单壳油轮的提前时间要求不变。

更新船舶后申请补助资金要求更细。对新建的船舶,除了要求“新建船舶与报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2014版《办法》中还有“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等规定。

补助基数提高了。按照2014版《办法》的规定,补助标准计算公式中的补助基数为0.15万元,比2011年的0.1万元提高了0.05万元。

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更灵活。按照2014版《办法》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

分别提交材料。按照2011版《办法》规定,报废的船舶拆解完毕且新建船舶建造完成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统一提交相关材料;按照2014版《办法》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和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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