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将开征 机动车、船舶等免征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明确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放低于标准50%纳税减半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应税污染物免税。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据新华社、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