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彦明:建议放宽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审批限制

“对于国际海运辅助业而言,虽然冠以‘国际’二字,但经营范围、融资、场所、人员等都在国内,而且部分国际海运辅助业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政府应对这类真正承担安全管理职责、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公司进行审批,严格市场准入。但对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船舶运输和管理的这种纯国际化经营的航运公司,政府应该考虑放宽限制。”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董事局主席高彦明在接受中国海事服务网CNSS记者采访时说。

高彦明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国际海运业是举世公认最具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行业,是深受政治、经济、军事、自然等各种变幻莫测因素影响的行业,极易产生(实质上是频繁不断产生)各类商业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方就可以在世界各地扣押该公司名下的船舶。

据高彦明分析,为避免船舶被扣的风险,全世界几百年来的基本做法是:母公司不直接在其名下注册和拥有船舶的,而是注册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名下,即单船公司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有了商业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它的船舶的正常运营。单船公司有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单船公司船舶的营运。

但是按《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国际运输的航运公司名下必须注册有挂国旗的船舶,这就违背了国际海运的行业游戏规则,使中国的企业和其拥有的船舶暴露在极大的市场风险之中,只要有纠纷,即便我们是受害方,中国的船舶都可能随时在世界各地被扣。使中国企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高彦明建议,为适应国际航运市场快速高效的需要,对于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的航运公司,无论是用于实质经营还是用于船舶注册,均取消目前的审批制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于成立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也取消目前的审批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在境内注册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企业,取消其名下必须拥有悬挂国旗的船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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