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拍卖外籍船舶拍卖所得如何征税?

近几年由于受航运市场影响,关于船舶债权的纠纷时有发生,涉及金额较大的争议,如船舶融资借款、船舶建造欠款和船舶抵押等争议也经常涉及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对于拍卖船舶款项是否要进行征税、如何征税等问题一直是税务界的一个空白,这个空白导致了诸多船舶拍卖款项受税务管制但无法办理税务申报相关手续而无法及时汇付给国外债权人。

在我所代表德国某银行处理的“AMIN2”轮抵押权纠纷案件中,中国的国家税务局首次明文批复该案中涉及银行(扣船申请人)所享有的应收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原船东所享有的拍卖剩余款项是否应该征税和如何征税。我们相信该批复也可以对其他案件涉及的船舶拍卖款项如何办理税务申报手续有所指引。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德国某银行基于船舶抵押权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AMIN2”轮。2014年10月,厦门海事法院以3.24亿元价格成功拍卖该轮,竞买人为一香港公司。2016年3月德国银行与登记在伊朗的船舶所有人达成和解协议,德国银行获偿约2.08亿元。由于涉及金额巨大,该拍卖引起了国内外航运界的广泛关注,也引来了税务部门对银行贷款利息和拍卖船舶引起的应由船东支付税收问题的稽查。

经过将近一年的调研,国家税务局批复:对于德国银行的贷款利息,国税总局认定德国银行是德国税收居民,也是该利息所得的收益所有人,利息所得来源于伊朗公司,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根据中德税收协定,可不在中国缴税。

对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被拍卖而享有的拍卖剩余款项是否涉及了增值税、地方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国税总局认为:

(1)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卖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AMIN2”轮在中国境内交易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按中国现行政策规定,对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实行免退换者免抵政策。船舶出口视为货物出口,“AMIN2”轮由香港公司拍卖竞得,将该轮出口到香港,应按照免征增值税处理。

(2)既然不需要征收增值税,自然也不征收地方附加税费。

(3)对于拍卖款项存入中国境内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伊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伊朗公司应当缴纳所得税,所征税款不超过产生利息总额的10%;

(4)关于财产转让及国际运输所得,伊朗公司通过“AMIN2”轮在中国境内从事租船业务,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机构、场所,“AMIN2”轮构成伊朗公司的机构和场所的主要营业用财产。因此伊朗公司转让所得和国际运输所得应当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伊朗公司是伊朗税收居民,根据中伊税收协定,转让所得和国际运输所得可仅在伊朗征税。

(5)由于“阿明2”轮出让方和购买方没有签订相关产权转移书据,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批复,我们可以解读如下:

1.中国法院拍卖船舶将视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船舶所有人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船舶买方是中国境内公司,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买方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买方是国外公司的情况下,根据出口免税的政策才予以免征增值税。至于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卖方是否应当缴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根据国税总局的答复,应该要缴税,只不过认为也应当考量双边税收协议的规定。

2.如产生增值税,则应当附加征收地方税费;

3.拍卖款项自汇入法院账户后产生的利息应当予以纳税,纳税税率一般为10%,中国税务局同时也暗示拍卖款项在法院产生的利息应当归船东所有(故其应依法纳税);

4.法院拍卖船舶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和因和中国存在联系的国际运输所得如租金运费应当予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但国际双边税务协定约定可仅在税务居民国家缴纳的适用双边协定可仅在税务居民国家缴纳;

5.通过法院拍卖产权在特别行政区或国外转移,因各方没有签署相关的产权转移书据,故无需征收印花税。

总之,国家税务总局总的基调是只要船舶营运或者款项产生和中国有关,就会产生税务缴纳问题,至于是否可以根据中国政策或者双边税收协定免税,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同时,鉴于税务机关的稽查以及法院系统和税务系统的联动,我们也建议在参加竞买法院拍卖船舶时,也要综合考虑竞买公司的选择和竞买公司税务居民国家和中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情况,以避免购买船舶之后产生税务问题,增加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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