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关于散货船要求的修订或增加,直接影响散货船的建造成本,由此导致港口国/船旗国、IMO、IACS、航运公司、造船厂等多方博弈。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干散货船事故率居高不下。为加强散货船安全措施,规范航运安全,IMO协同IACS等国际组织机构,接连修订、更新与完善散货船相关公约规则。国际公约关于散货船要求的修订或增加,直接影响散货船的建造成本,由此导致港口国/船旗国、IMO、IACS、航运公司、造船厂等多方博弈。各利益相关方从自身情况出发,对散货船的定义有不同解读。于是,SOLAS中出现两个散货船的定义,此定义一度困扰业界,直至2008年IMO通过MSC.277(85)号决议,终结了业界散货船定义之争,明确了散货船术语解释、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近日在审核中发现,某散货船安防龙骨在2006年7月1日以后,交船日期在2012年7月1日以后。该船艏部第一货舱两侧设有空舱,空舱间距满足双舷侧宽度要求,即A≥1000mm。经同现场确认,该处所满足PSPC涂层要求。但船东仅申请PSPC(B)附加标志。而按照我社2015版《验船师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的定义:

“散货船双舷侧处所”是满足CCS《钢制海船入级规范》的具有double side skin附加标志的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授予double side skin附加标志的条件:所有货舱均为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其内、外壳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等于1000mm。

按照须知的理解,PSPC(D)附加标志仅适用于双舷侧散货船,而单舷侧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不能授予。

再看公约要求,根据SOLAS第Ⅱ-1/Reg.3-2条 “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对于船长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

从公约角度来理解,所有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均需要满足PSPC要求,而须知中对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解读仅限于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目前的问题是,单舷侧散货船是否存在双舷侧所处?具有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是否一定为双舷侧散货船?如果单舷侧散货船存在双舷侧处所,该双舷侧处所是否需要满足PSPC要求,是否可以授予PSPS(D)附加标志?

详细内容请关注《中国船检》杂志2017年第5期《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和双舷侧散货船概念剖析》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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