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日韩两国做出截然相反裁决的,是大宇造船海洋申请的液化天然气(LNG)船再液化装置系统(PRS)技术专利。

大宇造船LNG技术专利日韩态度截然相反

大宇LNG船PRS技术专利日本被判有效

日前,日本专利部门作出裁决,批准大宇造船海洋液化天然气(LNG)船再液化系统(PRS)在日本注册技术专利。

据悉,大宇造船海洋研发的LNG船PRS于2014年在韩国申请注册技术专利,并先后在中国、美国、欧盟、中东地区、印度和东南亚国家注册了技术专利, 2016年6月在日本申请注册技术专利,但遭到了日本造船同盟企业的反对,理由是日本企业也拥有类似的技术,所以大宇造船海洋的PRS不具备专利技术资格。

大宇造船海洋表示,该公司推出的PRS不须用增添冷冻压缩机,以自然气化的天然气作冷冻剂,可节省LNG船的运营使用费用,每套PRS的安装费用比现有设备可节省40亿韩元(约348万美元),一艘LNG船一年的运营费可节省约100万美元。据悉,大宇造船海洋目前在LNG船再液化设备市场的份额高达90%。

另有消息称,大宇造船海洋已研发出多种新一代升级PRS。一代产品PRS适用于高压直喷式船用发动机;二代产品PRS+,可称为全部再液化设备系统(FRS),其技术性能是把LNG存储货舱内自然蒸发气化出来的天然气全部再液化并送回存储货舱。此外,该公司还研发出了同时适合于高压直喷船用发动机和低压船用发动机使用的再液化设备系统(MRS),可提高16%LNG液化量。(山船)

大宇LNG船PRS技术专利韩国被判无效

近日,韩国大法院驳回大宇造船海洋的上诉,判决该公司液化天然气(LNG)船再液化系统(PRS)技术专利无效。这意味着其以后不能将LNG船的PRS技术作为专利技术来推销。

今年1月,韩国专利法院作出判决,称大宇造船海洋的PRS技术与现代重工和三星重工的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其专利无效。之后,大宇造船海洋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

业内人士称,韩国大法院在无聆讯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了大宇造船海洋的上诉,表明之前韩国专利法院的判决是无可争议的。

韩国三大船企此前都宣称其拥有局部再液化技术,并在全球市场上积极推广这一技术以赢取LNG船订单。然而,自2014年开始,大宇造船海洋为这一技术申请注册专利,并在2014年至2016年获得了47艘LNG船订单,而现代重工和三星重工在此期间的接单量仅为12艘及9艘。(郭川)

现实总是戏剧性十足。近日,大宇造船海洋申请的液化天然气(LNG)船再液化装置系统(PRS)技术专利在日本和韩国遭遇了截然相反的命运。日本专利部门作出裁决,批准大宇造船海洋LNG船PRS在日本注册技术专利;韩国大法院则宣布,大宇造船海洋LNG船PRS技术专利在韩国无效。不同的判决显示出韩国和日本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的不同考量。

大宇造船海洋LNG船PRS专利在韩国经历了3年多的诉讼,现代重工、三星重工均认为,在造船界,部分再液化技术已经实现了“普遍化”,大宇造船海洋登记注册的PRS技术与已有技术没有差别。而大宇造船海洋辩称,其PRS是专为该公司与曼公司合作研制的LNG船ME-GI型发动机研发的,不同于以氮冷冻剂循环方式实现再液化的现有技术,所消耗电能也比现有技术降低25%~80%。最终韩国大法院判定大宇造船海洋LNG船PRS专利无效,一定程度上表明,在船舶行业生存艰难以及LNG船建造业务对韩国三大船企的发展举足轻重的背景下,韩国在保护本国整个船舶行业及保护单个企业技术专利之间,选择了前者。而由于日本船企在全球LNG船建造市场的份额远远低于韩国,LNG船建造在日本船企船舶建造中的权重也远远低于韩国,因此,日本在判决大宇造船海洋LNG船PRS技术专利案件时,对产业发展的考量相对少,而更多考虑了技术本身以及国际形象等。

船舶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专利数量众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有效防止他人剽窃或模仿,有利于激励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并应用于市场,对一个国家的船舶行业来说,在内可以促进行业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在外可以巩固竞争优势,拉开与后来者的距离。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个国家的船舶行业发展至关重要,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又可能在一个国家的船舶行业内部导致垄断行为的发生,影响后续创新及竞争公平,限制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应用,对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伤害。韩国大法院的判决正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平衡,最终天平向扩大整个行业发展空间的方向倾斜。

这种平衡很难把握,失当的倾斜可能让行业发展付出代价。而作为处于由大到强阶段并大力鼓励技术创新的我国船舶行业来说,把握这种平衡尤为重要。虽然我国船舶行业的专利数量远不及韩国,但近年来增长态势喜人,年增速在20%以上,其中海洋钻井平台领域的专利已排名全球第三。与此同时,我国船舶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布局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2013年,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启动知识产权促进工程(2013~2015年),旨在通过3年的努力,以每年35%的增长速度实现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快速增长。2015年,由50多家单位共同发起的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立,力争通过协同创新集聚优质的创新资源,通过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推进行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同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积累和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相关重大关键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实施专利布局。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认清我国船舶工业的发展阶段以及船舶行业科技创新的紧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既要“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保障创新者权益,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助力船舶行业迈向高端,又要防止过度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阻碍后续技术的创新和不适当压缩企业发展空间,同时还要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优化船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我国船舶行业才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这把“利剑”,为创新创造条件,为转型提供助力,既激励先行者,又扶持后来者,实现健康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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