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干散货船事故率居高不下。为加强散货船安全措施,规范航运安全,IMO协同IACS等国际组织机构,接连修订、更新与完善散货船相关公约规则。以SOLAS为例,IMO陆续出台PSPC涂层、结构检验通道、加强检验程序、船舶安全管理营运、装载仪的配备以及散货船附加要求等修正案。国际公约关于散货船要求的修订或增加,直接影响散货船的建造成本,由此导致港口国/船旗国、IMO、IACS、航运公司、造船厂等多方博弈。各利益相关方从自身情况出发,对散货船的定义有不同解读。于是,SOLAS中出现两个散货船的定义,此定义一度困扰业界,直至2008年IMO通过MSC.277(85)号决议,终结了业界散货船定义之争,明确了散货船术语解释、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1、SOLAS第Ⅻ /1.1条(按运输种类区分):散货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

2、SOLAS第IX/1.6条( 按结构型式区分) :散货船系指在货物处所中通常建有单层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

双舷侧及双舷侧散货船的定义

SOLAS第XII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中有关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双舷侧散货船以及双舷侧的定义如下/MSC.170(79) :

1、 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第Ⅻ /1.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该船:

(1) 货舱任何边界均为舷侧壳板;或

(2) 一个或多个货舱边界为双舷侧结构;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该双舷侧结构宽度小于760mm;200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该双舷侧结构宽度小于1,000mm;该宽距按垂直于舷侧壳板量取。

此类船舶包括货舱任何边界均为舷侧壳板的兼装船。

2、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第Ⅻ/1.1条所定义的所有货舱边界均为双舷侧结构,与2.2所定义者不同的散货船。

3、双舷侧系指船舶每侧均由舷侧壳板与纵舱壁组成的构造形式,该纵舱壁连接双层底和甲板。底边舱和顶边舱(如设有)可为双舷侧构造的组成部分。

4、IACS UI SC210关于双舷侧的宽度,解释如下:

SOLAS Reg. XII/1.4定义的双舷侧间距应满足XII/6.2.2规定的1000mm最小距离。双舷侧间距应在双层底顶部至主甲板范围内按垂直于外壳板量取,如图1所示。

  

问题的提出

近日在审核中发现,某散货船安防龙骨在2006年7月1日以后,交船日期在2012年7月1日以后。该船艏部第一货舱两侧设有空舱,空舱间距满足双舷侧宽度要求,即A ≥ 1000mm。经同现场确认,该处所满足PSPC涂层要求。但船东仅申请PSPC(B)附加标志。而按照中国船级社2015版《验船师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的定义:

“散货船双舷侧处所”是满足CCS《钢制海船入级规范》的具有double side skin 附加标志的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授予double side skin附加标志的条件:所有货舱均为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其内、外壳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等于1000mm。

按照须知的理解,PSPC(D)附加标志仅适用于双舷侧散货船,而单舷侧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不能授予。

再看公约要求,根据SOLAS第Ⅱ -1/Reg.3-2条 “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对于船长150m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

从公约角度来理解,所有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均需要满足PSPC要求,而须知中对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解读仅限于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目前的问题是,单舷侧散货船是否存在双舷侧所处?具有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是否一定为双舷侧散货船?如果单舷侧散货船存在双舷侧处所,该双舷侧处所是否需要满足PSPC要求,是否可以授予PSPS(D)附加标志?由此引出一系列对于双舷侧、单舷侧散货船、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等若干概念的思考。

概念剖析

双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概念首次在SOLAS 2004修正案MSC.170(79)中提出, 该修正案2006年7月1日生效。因此,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原则上无双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概念。IACS UI SC210“散货船的双舷侧结构”也仅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因此,在此之前的双舷侧结构无最小宽度要求。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和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是两个概念。双舷侧结构散货船和单舷侧结构散货船也并不是完全“对立”存在。SOLAS中所有有关双舷侧结构散货船的要求,包括破损稳性、结构强度等均注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双舷侧散货船, 因此,针对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无须区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和双舷侧结构散货船,仅须关注双舷侧处所的定义及其PSPC涂层要求(此情况较少发生)。

1、单舷侧结构散货船可以有双舷侧结构,有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不一定为双舷侧结构散货船;

2、散货船(包括单舷侧散货船)的所有双舷侧结构均须满足PSPC涂层要求;

3、关于PSPC(D)附加标志适用范围:适用于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建议包括单舷侧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

4、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双舷侧散货船要求所有货舱均为双舷侧,双舷侧净宽不小于10000mm;

5、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原则上无双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概念,双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概念是在SOLAS 2004修正案MSC.170(79)中提出。而IACS UI SC210也仅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在此之前的双舷侧结构无最小宽度要求。

6、双舷侧概念及宽度要求以及明确:

● 2006年7月1日以前,双舷侧无宽度要求;

●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双舷侧宽度不小于10,00mm。

为便于理解,本文分两种情况,对散货船进行分类说明,如图2和图3所示。其中,图2表示所有货舱均为双舷侧结构的情况;图3表示一个或多个货舱为双舷侧结构的情况(非所有货舱)。

“双” ——代表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非单舷侧散货船”;

双——代表“双舷侧散货船”(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

单——代表“单舷侧散货船”(有双舷侧结构,注意PSPC要求);

“单”——代表“单舷侧散货船”(无双舷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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