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国际海事组织(IMO)确认,丹麦已经成为加入《香港公约》的第7个国家。

《香港公约》全称为《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2009年5月在香港通过。 该公约涵盖船舶设计、建造、运营和拆解,倡导在不损害船舶安全和高效运营的前提下,进行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

丹麦环境与食品部长埃斯本·隆德·拉森(Esben LundeLarsen)说:“已经达到其使用寿命结束的船舶通常含有危险废物,因此必须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回收利用。随着丹麦加入《香港公约》,我们正在向其他国家发出强有力的信号,表示高度重视安全和环保船舶回收的重要性。”

《香港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缔约国所属的拆船设施。生效条件有三方面:有不少于15个成员国签署;这15个国家的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的40%;这15个国家在前10年的最大年度合计拆船吨位不得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在满足上述条件2年后,公约即可生效。

到目前为止,除丹麦外,还有挪威、刚果、法国、比利时、巴拿马和土耳其已经加入《香港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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