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际海事组织(IMO)确定了“先行者不处罚原则”,通过的BWM.2/Circ.42/Rev.1通函也声称在试用期内(公约生效后3年)的PSC检查对超标船舶不处罚,但试用期过后是否会追溯存在不确定性(或声称不追溯但制定的要求却实质性地造成追溯)、船东如何证明“船舶已满足公约相关要求”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而PSC检查时的取样分析方法与BWMS认可时的取样分析方法尚存在差异,加之船东对BWMS可靠性的担忧,以及BWMS的IMO认可标准与USCG认可标准之间并不一致(半数以上船舶有“配备的BWMS同时获得USCG认可”的需求),因此船东对安装BWMS并不积极。

船舶面临众多如何实施公约的问题,目前IMO对此无统一的解决方案或存在争议,这给业界带来很大困惑。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列举如下:

1、现阶段压载水的排放是否满足D-2标准的最终判断及是否具有权威性,包括:BWMS认可时取样分析的判定结果,不同的缔约国PSC检查时的判定结果,不同的试验室进行取样分析后的判定结果,以及选择哪一个判定结果为最终结论且无争议。这涉及到不同人员的能力与资质水平、不同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度、不同取样分析标准之间所带来的差异(包括对不同标准的理解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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