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用燃料油低硫化、轻质化进程加快

(1)船舶排放控制区成绩可喜可贺 第二阶段提前实施

2015年交通运输部制定《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方案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本年度各交通运输厅陆续印发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方案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

2017年8月3日,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落实现场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交通部海事局介绍了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总体实施情况,会议表示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一年半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控制区港口空气质量持续向好,部分港区空气中的硫氧化物降幅明显。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实施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也第一阶段圆满完成。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ECA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目前,长三角水域该要求已提前至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比原方案提前了4个月,进一步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进一步助力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加之去年4月1日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率先实施,长三角水域ECA至此已全面实施船舶靠岸换油措施。

(2)非船舶排放控制区开始使用低硫燃油,海南打出了控制船舶污染的“组合拳”

2017年11月,为全面落实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海南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全面部署,结合辖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海南海事局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国际航行船舶燃油应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要求,国内航线船舶燃油应满足《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要求,也就是说海南省走在了非船舶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的前沿,打出了控制船舶污染的“组合拳”。

(3)十三部门强力发文: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 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等多项措施,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指导意见》中除了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还明确提出了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因为由于高昂的消费税及较差的经济效益,目前只有山东京博石化一家炼厂生产船用油,我国的内贸船用油均为混调而来,而保税船用油则基本依赖进口。而早在今年5月份石油流通协会举办的船用油的一期会议上许多与会专家就提出伴随着国内炼厂产能的日趋过剩,国家应积极调整税收政策,鼓励国内炼厂生产加工船用燃料油,并给予退税政策上的支持,将国内的过剩产能转化为保税船用燃料油行业的主要价值渠道,推动我国船用油市场资源渠道的自给自足,打造东北亚地区的价格洼地,争取从周边国家市场抢夺更多的销量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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