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内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据已实施的地区统计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浓度降幅明显。

山东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李玮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时实施。《方案》要求,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在排放控制区作业的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届时,海事管理部门将对到港船舶低硫油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开展船舶替代措施的有效性核查,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船舶供油单位实施监管,对违反的船舶或单位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李玮说,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将显著改善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沿海港口和内河水域的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根据前期已经实施的长三角、珠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环境监测数据看,成效十分明显。2016年4~12月上海浦东高桥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较2015年同期下降了52%,新江湾城港区同比下降了23%。2017年上半年,宁波镇海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同比下降了31%,北仑港区同比下降了21%。深圳东部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浓度较方案实施前降低约38%。京唐港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实施后一个月内,港区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日均浓度较实施前降幅达56%。

2017年我省船舶进出港59万艘次,其中位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艘次21万艘次,预计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实施,将对我省船舶大气污染物的管控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山东海事局将密切关注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做好山东辖区船舶排放控制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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