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R的实施,有效优化了东京备忘录地区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减少了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人为影响因素

巴黎备忘录实施新检查机制以来,东京备忘录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的研究,2014年起,东京备忘录地区开始实施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NIR),引入企业绩效评估这一参数。企业绩效由企业缺陷指数与滞留指数组合来确定,并据此评定企业绩效等级。东京备忘录在原有检查机制下,将船舶风险等级分为低、中、高和极高四个等级。NIR根据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机制和企业绩效将船舶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标准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并根据上述指数确定船舶的受检周期。

另外,自2014年起,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委员会都会对当年的检查数据进行简要的收集。本文通过东京备忘录第28届港口国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数据,分析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原有检查机制数据,以及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的NIR数据,浅谈NIR下不同风险等级船舶的表现,评估NIR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原机制下不同风险船舶

据2012年和2013年东京备忘录检查机制数据,分别初查了30869艘次和30929艘次,总计检查船舶的数量大致持平。2012年的初查情况包括低风险等级受检船舶7891艘次、中风险等级受检船舶11259艘次、高风险等级受检船舶9653艘次和极高风险等级受检船舶729艘次。2013年的初查情况包括低风险等级受检船舶8693艘次、中风险等级受检船舶13157艘次、高风险等级受检船舶8482艘次和极高风险等级受检船舶579艘次。

根据图1可知,在实行原有检查机制时,受检船舶的风险等级主要集中在中风险等级,2012年和2013年的受检艘次分别占当年受检艘次的40.80%和42.54%。低风险船舶(2012年为25.56%,2013年为29.10%)和高风险船舶(2012年为31.27%,2013年为27.42%)的受检艘次相对中风险等级较少,但是这两年都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极高风险船舶的初查数量相对较少,2012年和2013年分别仅占同年检查量的2.36%和1.93%。对于原有检查方式,对船况较好、企业管理较好的船舶并没有提供优惠,不同风险等级船舶的检查周期均相同。

  NIR下不同风险船舶

实施NIR以后,2014年至2017年7月,每年所检查的船舶总量都保持在3万艘次左右,分别是29904艘次、31327艘次、31617艘次和18224艘次(2017年1—7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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