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R下小船旗国船舶

在东京备忘录地区,小船旗国是指每年港口国监督检查次数小于30次的船旗国。从2012—2013年,低风险船舶受检数量较少为70.5,中风险船舶受检数量较多为137.5,高风险加极高风险等级的船舶受检数量最多为221。从2014—2016年三年的平均数据可以看出,受检船舶总量下降24%。低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船舶受检平均量为4.7和104,分别下降93%和53%。相对于2012—2013年,2014—2016年的低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下降93%,高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下降53%,标准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增长59%。由文中列表可以看出,在新检查机制启用初期(2014—2016年),小船旗国的总受检数量下降24%。在总量减少的情况下,由新选船机制筛选出的受检船舶其标准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不断增多,低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船舶艘次在减少。

2017年前7月,小船旗国的船舶风险等级分布较2014—2016年(每年前7月)的数据发生了变化。对于受检船舶,标准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比低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多。2017年较2014—2016年受检船舶总数增长131.2%,在总量增长的情况下,2017年低风险等级船舶的受检艘次比2014—2016年期间的受检艘次增长191.8%,高风险等级船舶的受检艘次增长200%,相对于新检查机制实施初期,低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船舶受检艘次由下降变成增长。由以上数据可知,对于小船旗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对标准风险等级船舶的受检数量保持稳步增长,2017年对低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船舶的检查力度比2014—2016年NIR初期增强。

  若干建议

根据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数据,得出以下结论:东京备忘录地区加大对高风险等级船舶的监督检查,削弱对表现良好的低风险等级和标准风险等级船舶的干涉;对于小船旗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在保证标准风险等级船舶检查数量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开始加大对低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船舶的检查频次。

巴黎备忘录于2011年率先实施NIR,该机制充分吸收了国际海事组织综合安全评估在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对高风险船舶采取灵活和持续的管理办法。东京备忘录借鉴巴黎备忘录NIR的理念建立了自己的新检查机制。对于机制的后续评估没有完整的流程,另外,东京备忘录区域对后续评估所收集的数据有限,并不能为评估新检查机制下受检船舶的表现全面提供数据支持。在未来工作中,主管机关可致力于新检查机制中船舶评估体系的建立,利用好新检查机制中已有的评估指数、评估方法以及发现更有效的评估标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船舶检查数据进行针对性收集,开展更系统的,细致的分析和评价,以优化和完善新检查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在2017年9月的东京备忘录第28次港口国监督委员会上对NIR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2月1日起生效。其中修订的部分包括:一是船型方面在高风险计算时集装箱船加2分;二是在绩效方面在高风险计算时对前36个月无检查记录的管理企业加2分。对于NIR的修订,需要对修订内容的成效进行跟踪,以评估其实施效果。对于航运企业而言,可根据修改内容对自身进行评估预判,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做好及时的应对。对于主管机关而言,可以针对性开展检查,收集数据,为东京备忘录提供及时的数据反馈,完善评估体系提供数据支持。

NIR的实施,有效优化了东京备忘录地区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减少了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人为影响因素,因此检查结果更为客观地展现了该地区船舶在新机制下的表现情况。做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数据评估,可以对未来的检查工作做出预判。建立检查评估体系,完善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将致力于航行安全和海洋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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