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法院认为,海事诉讼中,保护和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船舶司法拍卖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船舶拍卖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不因船舶所有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理由如下:

●对船舶的拍卖既是执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又是船员所享有的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

●船舶区别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具有维护保养成本高、停运时加速贬值等特点,尤其是涉案的散装化学品船,其维护、看管费用尤为可观。

●根据相关法律,对船舶的保全、扣押和拍卖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海事法院在船舶优先权尚未实现,债务人拒不提交担保,且拍卖船舶公告已经发布,即将进入竞拍环节时如贸然中止拍卖程序,将有悖于司法权威、公正和效率。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程序是针对特定船舶的债权债务清偿清算程序,包含与破产程序相类似的债权登记、债权人会议、价款分配受偿等环节,相对于破产程序,具有特殊性与独立性。

案情回顾

本案的异议人(案外人)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申请执行人为谭权斌,被执行人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润公司)。

连润公司所有的“连润6”号船员谭权斌因工资遭拖欠,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裁定准许,并于次日登船实施了扣押。同年11月3日,法院受理谭权斌诉连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并于12月18日判决连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谭权斌支付工资报酬419431.05元及利息,并确认谭权斌就连润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对“连润6”号享有船舶优先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因连润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谭权斌于2016年3月8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年3月14日,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判决,向连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连润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但于同月23日,向法院邮寄了其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除“连润6”号等5艘船舶外,连润公司未申报其他财产,且未与法院联络。同月2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连润公司的相应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连润公司的相应财产。

因连润公司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对“连润6”号扣押后所产生的看管、移泊、维持等费用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法院决定拍卖“连润6”号,同时成立“连润6”号拍卖委员会。经船舶检验、船舶资产评估、确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竞拍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法院于2016年4月9~11日连续3天在《解放日报》上刊登拍卖“连润6”号的公告,同时在《航运交易公报》刊登公告,并在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法院网站、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5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通知书称:“2016年5月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广润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连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你单位应中止执行涉被执行人连润公司的相关案件。”

5月10日,谭权斌在了解到连润公司面临破产程序后,请求上海海事法院继续拍卖“连润6”号以维护并实现其船舶优先权。同月16日,上海海事法院函告六合法院,谭权斌请求继续对“连润6”号予以拍卖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连润公司或其他主体未向优先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决定对该船的拍卖不予中止。5月18日15时,“连润6”号拍卖如期举行,经激烈竞价,最终于次日以1450万元成交。买受人已于同月27日付清价款,并于同月30日办理交接手续。

“连润6”号系1679总吨散装化学品船,自2015年10月10日被司法扣押以来,由包括谭权斌在内的船员自行看管,先后锚泊于上海港金山危险品锚地、长江口危险品锚地,船员自行垫付船舶看管期间的生活、伙食费用,并垫付了该船油料、物料等维持费用。2016年4月5日,因航行灯等故障,“连润6”号进行了修理,经与修理方协商,修理费最终以1.3万元结算,尚未支付。该船船员工资、修理维护、油料、物料等看管、维持费用持续产生,连润公司及其管理人至今未清偿任何费用。

2016年5月5日,六合法院根据债权人广润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连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广润公司对连润公司享有借款债权900余万元。六合法院应广润公司申请对包括“连润6”号在内的连润公司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广润公司对“连润6”号并不享有船舶抵押权。

广润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且网络拍卖“连润6”号违法,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撤销拍卖,并将该船移交六合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理。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异议人广润公司对“连润6”号并不享有优于申请执行人(船舶优先权人)谭权斌的权利,故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该船并以船舶拍卖款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不损害异议人的权益。海事诉讼中,为保护和实现船舶优先权而司法强制拍卖船舶的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船舶拍卖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不因船舶所有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因此广润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异议不能成立。“连润6”号拍卖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从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到组织船舶检验、评估、确定拍卖方式和平台,从在多方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到实际拍卖,再到最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款、船舶交接,环节齐备、程序合法,故广润公司关于网络拍卖船舶违反法律规定,拍卖应予撤销的异议亦不能成立。综上,裁定驳回广润公司提出的异议。被执行人连润公司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沪执复8号执行裁定驳回连润公司的复议申请。

评析

担保物权的实现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是否应有限制、限制程度如何是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颇有争议的问题。而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程序及其所涉及的船舶优先权实现(拍卖船舶所要实现的债权大多具有船舶优先权担保)问题,相较一般担保物权的实现又更有其特殊性。因而拍卖船舶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由来已久,理论争议、学术争鸣也是异常激烈。

在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新要求下,在去杠杆、淘汰落后产能的新形势下,海事法院作为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的专门法院,在本案中,以鲜明的态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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