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改革方案》,对于出清“僵尸企业”做出明确规定,“僵尸船企”将无处遁形。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方案》指导思想明确了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方案》要求,在促进“僵尸企业”退出的同时,也要处理好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 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建立健全清算注销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僵尸企业”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中要求,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应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出清“僵尸企业”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竞争政策、规范产业政策等来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与公平性。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完善信用记录与信用修复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资产资源优化利用制度,健全社会公示和监督制度。

《方案》规定要将各政策落在实处,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落实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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