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服务网——船舶频道】国际海事组织(IMO)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5次会议于2011年3月21-25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船舶设计与设备委员会(DE)负责处理船舶救生属具、极地法规(Polar Code)、船舶噪音污染、油船货油舱的防腐措施、钢结构及其污染防治等问题。会议结束后,DE将向海事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汇报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

  关于强制性的《极地法规》

  会议上讨论了很多重要的议题,比如对船体强度的要求、必须实行环保措施以保护南极和北极地区等等。此项工作于两年前启动,它还将继续开展,并邀请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参与共同讨论。

  关于船舶噪音污染防治

  船上噪音的议题最初是在1981年的决议A.468中被提出。这项决议是非强制性的,一些会员国和组织认为它需要修改。上一次会议中,有关这个议题已成立了的一个讨论组,今年有几个修改提案已经向组委会提交。其中,日本的提案认为噪音防治法案的修改应建立在噪音限制的基础上,将船舶分为两组,以10000总吨为界线。在某些噪音限制海域,大船的噪音限值应为5分贝。
  在会议上,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对法则的修改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工作组并没有结束全部工作,而是建议分委员会赋予这些法则强制性和推荐性,并确定船上噪音的等级。
  关于救生艇钩
  本次会议上,工作组在救生艇释放装置专家的参与下展开讨论。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周,相当富有成效的工作组已经确定了下列意见:《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LSA Code)的修正案确定引入新增安全措施,旨在防止负载释放钩的无意释放;建议修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要求更换所有不符合修订后规则的负载释放装置;评估和更换救生艇钩的收放系统的规则草案中包括建议对现有艇钩的评估期间采用"防止救生艇跌落装置"(FPD) ,直到采用了符合新的LSA公约的救生艇钩的收放系统投入使用或被新系统替换为止. 以上内容将报海事安全委员会(MSC) 会议批准。
  关于特别海域的客轮污染排放
  环波罗的海区域的国家提出了新对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的新决议提出了一项意见,除非与现有的MEPC.159(55)决议达到同等要求,否则新决议中应包含在特别海域航行的客轮的污水中营养物质的排放量应该减少的要求.
  波罗的海国家的建议中,对客轮的污水处理要求相当严格.其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指出,设备标准、取样规程和测试程序尚未被开发,现在也没有设备或系统可供评估和认证这些尚待开发的标准。
  会议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组委会建议再成立一个工作组来讨论此议题并向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6次会议汇报。
  关于救人/回收系统
  一些会员国提出了一项建议,所有新建船舶应配备专门的恢复系统,现有船舶应证明它们的现有设备可以使从水中救出的人顺利恢复。如果事实证明,现有的船舶无法满足一定的设备效能,他们将会被新的符合标准的设备所替换。
其他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认为,任何要求都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且任何回收落水人员的程序都要经过委员会主席的同意。
  本次会议关于该议题的讨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相关的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被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讨论组,考虑多方意见形成一个详细报告,并提交下一次的DE会议。
  关于油船货油舱的防腐措施
  本次的DE会议成立了一个起草小组,最终确定了一个规则草案,用于规范油轮货油舱的维修及涂层系统修复程序。该工作组还确定了使货物运输和货物操作防止货舱腐蚀的豁免规则。
  一些与会代表对污水舱并未被列入规则草案表示异议,他们认为污水舱也是货油系统的一部分,所以污水舱应该与货油舱使用同样的操作规程。
  关于下一次DE会议
  国际海事组织(IMO)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6次会议将于2012年3月13-17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稍后,本次会议的与会人员将会收到一份会议的官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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