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登录中国PSC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一艘孟加拉散货船安全风险指数为170,属于高风险级别,根据相关规定,PSC检察官决定选择上述船舶作目标船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备查.

    2011年3月19日,2名珠海PSC检查官对停靠在珠海港上述目标船舶进行了检查,发现缺陷14项,涉及证书缺陷4项。下面分别对这四项缺陷进行分析。

    一、SR和SE证书第一次检验没有进行

    1、发证情况

    SR和SE证书均由船旗国主管机关依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签发,两张证书的发证情况如下。

    签发日:2009年11月26日;
    证书检验完成日:2009年11月12日;
    证书有效期届满日:2014年03月23日;
    SE和SR证书的年度检验和/或定期检验签署栏:空白。

    2、缺陷及公约依据

    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2条(n)定义,周年日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由此可知,上述货船周年日为3月23日。

    从证书检验、签发和有效期来看,这是一张不满5年期限(相差8个月)的证书,具体原因不详,也许是检验实施时间或签发证书时间的原因,证书期限被大幅(超过3个月)缩短。

    根据SOLAS公约第Ⅰ章第9条(a)(iii)规定,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年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由此可推出,上述货船SR定期检验时间窗口应为:
    第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区间周年日为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6月23日。
    第二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区间周年日为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
    第三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区间周年日为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第四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区间周年日为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6月23日。
    同样地,SE证书年度或定期检验的时间窗口规定与SR证书类似。

    3、分析和推理

    以SR证书定期检验为例。很明显,第二次定期检验的时间窗口没到,不能强迫船舶进行定期检验,因为PSC检查时间为2011年3月18日。但第一次定期检 验的时间窗口已过,因此,应有足够证据证明在第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窗口内进行了定期检验。遗憾的是,既没有在定期检验的签署栏内发现任何签注,也没有看到 相应的证明材料。

    也许,验船师会说,2009年11月12日不是完成了一次检验吗?是的,这是不能否认的。但这个时间不在第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窗口内,也就是说不能满足SOLAS公约定期检验要求。

    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14条(i)规定,按第12或13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如相关检验和检查未在第7(a)、8(a)、9(a)和10(a)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时,应中止有效。因此,可推定货船SR证书失效。

    4、解决途径

    解决问题的途径有3种,分别是开展货船SR证书定期检验;签发单航次证书;修改货船SR证书周年日。最后,船旗国主管机关选择了签发从珠海至下一港的单航次证书这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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