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规定,通过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等四个方面推进航运创新科技发展,并就“船舶制造技术”制定了专门条款。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市首次通过地方立法为船舶工业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在全国也属首创,将为上海船舶工业带来重大利好。

当前,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和空间。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市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本次公布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六条,具体包含关于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航运发展扶持政策、海运领域创新措施、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航运交易和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科技创新与绿色航运发展、营造良好的航运营商环境等内容。据悉,在此次征求意见期间,将重点听取“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航运科技创新的激励和引导”的意见。

在该条例草案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建设”中规定,上海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航运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鼓励航运装备制造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

针对船舶工业,该条例草案还特别制定了第三十六条“船舶制造技术”,规定:上海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上海市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研发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

该条例草案还从完善政府服务出发,规定了上海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方面的措施。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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