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近日发布的2015年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在“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尽管面对航运市场持续萧条、国际船市低位震荡等不利形势,我国船舶工业仍然实现了平稳发展,成绩显著。其中一个亮点,便是以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为契机,在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方面取得不小的进展。可以预期,在船舶工业加快化解产能结构性过剩矛盾、实施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我国船舶企业实现产能和资本“走出去”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当然,在此过程中,船舶企业不仅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还应当防范法律风险,从而让“走出去”的步子更稳。

海事业界人士普遍认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将会为国际航运业和造船业提供重要的战略机遇。目前,国际航运业和造船业正处在一个艰难的低谷期,而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海上互联互通、港口城市合作以及海洋经济合作等途径,一个覆盖数十亿人口的大市场有望形成,进而释放出巨大的海运需求,并带动造船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相关企业走向高端化、国际化。值得注意的是,从其他行业企业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我国海外投资事业收获不少,但是受挫、失败的概率也很高,因此企业大胆“走出去”的同时,对各种法律问题谨小慎微同样必不可少。

以海外并购为例,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税法、公司法、劳工法、外汇管理法、会计规则及其他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还存在该国法律变更的风险以及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出现没有预测到的法律变更,如提高准入要求、加重税负等,从而会影响并购方的利益。可见,“走出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同时,企业面临的另一个现实则是,国内法律等方面的中介机构还不发达,导致国内企业在海外并购谈判中缺乏技巧,在法律风险应对方面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意见》中专门提及,依法开展国际化经营。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国际规则、所在国法律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境外业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虽然《意见》的内容主要针对央企,但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等要求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同样适用。

值得欣喜的是,在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我国有关部门正着手通过立法、提升海事审判能力等多种方式,致力营造更好的法律环境。身处这样的环境,船舶企业要开展国际化合作,当务之急是对法律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并设法练好内功,提升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等多种能力。

总体而言,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骨干船舶企业已经逐步积累了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并完成了从“救火员”到“风控者”的角色转变,一些好的做法值得推广开来。例如,一些企业注重让法务部门主动提前介入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从程序的合规性、决策的合法性、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发现问题,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一些企业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一些企业逐步完善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组织机构。

在已经形成的良好基础上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无疑对船舶企业的依法治企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还提出,要突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重点,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风险,深入做好尽职调查,组织拟定防范预案。建立健全涉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境外法治工作组织体系,推动境外重要子企业或业务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这既是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也为其点明了思路。如果能够切实落实这些要求,更多船舶企业在国际合作的大舞台上“长袖善舞”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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