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船参军

“民船贯彻国防要求,目前从国家层面讲,只有《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提到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落实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对企业来说很难享受得到。”4月14日,《中国国防报》刊登了题为“军运登上民船,企业有啥想法”一文,说出了民船贯彻国防要求的实际困难。

征用民用运力提高部队机动能力,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而在新船制造中贯彻国防要求,对战时快速征用民用运输工具用于保障部队机动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不仅如此,民用运力是交通运输动员的力量源泉,是联系战场前后方的生命线,也是连接各项专业动员的桥梁,能够将国民经济动员和部队后勤动员的各方面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推动并保障农业动员、工业动员、商业动员等实施。所以,“军运能否顺利登上民船”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且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民船贯彻国防要求虽然有一笔补助资金,但也是管一时管不了长远,缺乏常态资金的扶持。因为贯彻国防要求的建造成本远远超出国家补助经费,再加上平时的维护保养费用、参加训练演练的费用等等,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企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积极性很高,但毕竟,一厢情愿总不是解决问题的路子。办法究竟在哪里?笔者认为,必须从技术标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等方面综合发力,强势推进。

规范重要运输工具制造和交通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要求。立足当前民用运力企业发展现状,结合军事运输平时应急和战时保障需要,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企业贯彻国防要求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健全重要运输工具制造和交通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体制机制。强势推进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建设,建立交通运输动员军民融合建设专项职能机构,明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企业在重要运输工具、设施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的职责,探索交通运输动员军民融合式建设发展的途径,形成交通运输动员军民融合建设的合力。

完善重要运输工具制造和交通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法规制度。现阶段,建议尽快出台交通运输动员法、民运交通工具和设施贯彻国防需求补偿办法等相关法规,尽快完善民用运力军民融合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为民用运力贯彻国防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有序推进。

(作者 周伟 陈西钢 单位: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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